试用期不是“随意期”,人社部:不交社保违法
文章出处:就业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7-21 阅读次数:1204次
文章来源:金时法务 郑佳莹https://mp.weixin.qq.com/s/1LDclDHmn3z9lTVQrGMavA
本周一,话题“#试用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空降微博热搜啦~ 至今阅读4.8亿 讨论4.6万。足以证明,大家被“它”伤的有多深。在工作的小伙伴都知道社保的重要性,有了医保,看病负担大大减轻,有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保障...
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会以各种借口,减少甚至是逃避帮职工缴纳社保,而这种行为会直接影响员工的福利待遇。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社保的全称是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上述规定可知,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现在,人社部总结了五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比如常见的试用期不给缴社保遇到这五种“坑”,大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这是不合法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同样是不合法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