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减免学费的主要对象
1.经政府部门确认的精准扶贫对象;
2.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4.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在本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5.来自老、少、边地区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减免学费应具备的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积极进取,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3.生活俭朴,无不正当消费行为;
4.在校期间每学年能参加社会公益工作或志愿服务活动,或学校安排的义工岗位;
5.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第四条 减免学费评选办法
1.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采用“金额确定、五级减免、学院为主”的原则,各二级学院依照实际情况,成立学费减免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关于学费减免的相关政策制定本院学费减免工作细则。
2. 享受减免学费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0%。
3. 依据近几年学费减免情况及当年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实际确定各二级学院学费减免总人数和总金额。
4. 学费减免以4800元/年为基数,一等全免;二等减免二分之一;三等减免三分之一;四等减免四分之一;五等减免五分之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生活不俭朴,有抽烟、酗酒现象以及挥霍浪费行为者;
3.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4.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重修者(在重修期间)或留级生(留级当年);
5.不诚信,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的学生;
6.上学年学费未缴清者;
7.义工服务受到红牌警告者。
第六条 减免学费申请审批程序
1.学校于每年3月开始受理本学年的学费减免工作,由学生本人凭相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
2.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推荐名单。二级学院学费减免领导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减免名单及减免金额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减免的对象进行复核、公示,并报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减免对象和额度,由校计财处负责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要求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学校有权对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限期全额缴回减免的学费外,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费减免应结合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工作进行统筹,扩大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面,以达到帮助更多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目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