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优良学风建设,彰显优秀学生的榜样作用,形成激励全校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勤奋读书、自强致胜,追求卓越的良好氛围,发挥学风建设在育人强校中的引领作用,实现“育致用大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2.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以周学时为权重)名列班级人数前10%者,该学年各门课程考试成绩未出现不及格。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校、院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名额分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以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数的10%为标准确定获奖名额。
奖学金共设两等:
一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各二级学院总人数的2.5%,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人数占各二级学院总人数的7.5%,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级,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单科成绩不及格者。
3.本学年请假时间超过四分之一者、休学、转学或转专业者;
4.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五、评定方法和程序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审推荐时间原则上为下一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综合评价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按学年综合积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名,择优评定。应届毕业生奖学金考核评定以第一学期综合积分为基础进行评定,奖学金折半。
2.奖学金的评选依据“以院为主、学校复核”的办法进行评审推荐。学生处应做好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的组织、安排、协调和实施工作,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根据名额标准,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细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其成员应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优秀学生代表及教学秘书组成,具体负责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3.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审定后的名单及排名情况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公示名单及奖学金发放表报送至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公示,并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4.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各二级学院对申报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所上报的各类奖学金评选人员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5.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奖学金(由计财处将奖学金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获奖证书(由学生处统一发放获奖证书)。
6.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立即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三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校、院处分的,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三明学院师范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三明学院非师范类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