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并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学校招生公平、公正、平稳、规范、安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三明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专升本学制两年。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903年陈宝琛创办的全闽师范学堂,是“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建设高校、教育部“产教融合创新基地”全国首批试点院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教育部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高校、福建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福建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高校、教育部“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自主试点高校,拥有国家级众创空间等教学科研平台。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六条 2025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八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合格。
第九条 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条 学校以英语、日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5〕1号)规定执行。
(一)普通考生
1.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录取前,按照普通考生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成绩划定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
2.先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常规志愿批录取的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3.征求志愿阶段录取结束后,生源仍不足的,由招生院校提出降分申请,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招生院校专业志愿的未被录取的考生中录取。
4.普通考生总分相同的,成绩排列的顺序依次按专业基础课、思政理论、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报考类别中的位次。
(二)脱贫户家庭考生
1.脱贫户家庭考生录取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和单独录取。录取前,按照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成绩划定各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同分考生按照普通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报考类别中的位次。
2.录取分为常规志愿批和征求志愿批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脱贫户家庭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1.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将单列计划、单独录取,按照考生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遇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
2.录取分为常规志愿批和征求志愿批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3.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已通过资格审核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免于参加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并优先录取。遇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
(四)获奖考生
1.获奖考生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和单独录取。
2.获奖考生将按照参加专升本考试文化课总分和获奖等级赋分(各占总分的50%)加权形式计算综合分,并确定投档录取位次。获奖等级赋分办法详见《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4〕11号)。
3.获奖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文化课总分(获奖退役士兵考生按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到低分进行排序(文化课总分又相同的,再依次按专业基础课、思政理论、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位获奖考生在其报考类别群体的位次。若位次相同且所报志愿相同的考生一并录取。
4.获奖考生按照报名确认的考生类型和报考类别进行投档和录取。录取分为常规志愿批和征求志愿批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常规志愿批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获奖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和录取工作。
5.获奖考生也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参加普通考生、脱贫户家庭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类型和批次录取,一经录取,将不得再参加获奖考生的单独录取。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由三明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三明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的通知》(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规定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学费标准为普通学科一般专业5040元/生·学年、重点学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设洗漱间、卫生间、阳台,洗漱间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供应热水,配有组合家具、空调等。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67号)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含空调费)为4人间1300元/生·学年、6人间970元/生·学年、8人间850元/生·学年。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围绕精准资助工作要求,形成“奖、贷、助、补、减、免、缓、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帮扶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详情可登录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查询(https://www.fjsmu.edu.cn/xgc/),咨询电话:0598-8398809。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校区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三明市荆东路25号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598-8399860
招生申诉电话:0598-8399682
邮政编码:365004
学校网址:https://www.smxy.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录取结果查询网页及三明学院招生网页(https://zjc.fjsmu.edu.cn/_s67/main.psp)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三明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专升本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