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资讯来源:招生与就业处发布时间:2019-05-17点击量:243

三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建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学工处主管,并设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成立勤工助学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等。

第五条 勤工助学管理的内容:

(一)对用人单位和用人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审核;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三)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或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四)协调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当利益,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为勤工助学提供咨询和指导,

(六)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项目。

第六条 勤工助学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校、各二级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渠道

第七条  创设校内岗位。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尽可能提供学生工作岗位,并报校学工处审批、备案。校内岗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积极拓宽校外渠道,发动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师生,积极开展对外联系,寻找固定或临时岗位,主要是智力科技服务型如参与科技开发研究、家庭教师、市场调查服务、技术维修服务以及部分体力劳动型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档案建立、上岗教育、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酬金标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署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助教、助研、助管为主。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五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来源为学校拨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补助费”、学校筹集的专款及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助。由计财处设立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学工处负责,并定期报校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用于:

(一)根据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所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费用;

(二)通过勤工助学方式仍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生,或另有其他突发性困难的学生,学校定期或临时性给予经费补助;

(三)支付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能按时完成每月规定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所承担的任务同学,可做降档处理或停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内各用人单位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工处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工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