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经济困难,切实保障学生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加强学校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发挥资助育人作用,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2.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3.其他经认定可以给予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形。
第五条 补助额度。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分为 1000 元、2000 元、3000 元和5000 元四档。特殊情况确需提高补助标准的, 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提交《三明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审核: 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辅导员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审核,辅导员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 款项发放:学生处将相关材料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过转账形式将补助金发放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方式慰问学生或家属的,经二级学院向学生处申请通过后,由学生辅导员代为领取转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或取消临时困难补助: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4.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的;5.其他经认定不宜补助的情形。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查实,追回已发的补助资金,取消今后补助申请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应急性补助,不作为学生学费和生活费的主要来源。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三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等 12 项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的通知》 (明院办发〔2024〕38 号)关于《三明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